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2005-02-21 11:30:17    

 新春佳节之际,一场巨大的灾难降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值得注意是,前几年引人瞩目的矿难多发生于中小型私人煤矿,近年来全国八万多家小煤矿已经减少到两万家左右,而2004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矿难,却多发生于国有大型煤矿,这些煤矿作业面较大,因而,单次事故死亡人数似乎呈上升势头,让世人心悸不已——

  2004年2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下属百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7人遇难;

  4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国有地方煤矿梁家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6人死亡,9人重伤;

  6月6日,北京房山区京煤集团控股的大安山煤矿采煤一段发生坍冒事故,10人遇难;

  6月15日下午,陕西铜川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

10月20日晚10时10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岩巷特大瓦斯事故,148人遇难,32人受伤;

11月28日7时10分左右,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遇难;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遇难人数还在增加)

固然,采矿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但在中国,这个风险远超出正常水平。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面对血淋淋的矿难,我们显然无法以职业风险为借口来搪塞。

矿难频发谁之责

面对灾难,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探讨近年来矿难频繁之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旺盛的需求、暴利的诱惑无疑是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粗放式增长模式未能彻底改变,在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热的背景下,由于能源的全方位紧缺,特别是愈演愈烈的全国性拉闸限电现象的蔓延,发电用煤成为抢手货,而煤炭市场严重的供不应求也自然形成了大多数煤矿几近穷凶极恶的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曾长期挣扎于微利和亏损边缘。从1981年到2002年的22年间,国有重点煤矿只在1981年实现赢利,但全行业利润仅为866万元,其余21年中整体亏损。不过,自2003年起,形势开始逆转。2003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销售价格比2002年上涨3.7%。2004年上半年,价格上涨12.3%。在暴利的诱惑下,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放松安全生产管理,为了压低成本,减少安全投入,一些小煤矿则把一线工人视作“赚钱机器”,玩命超产。可以说,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整个行业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过度投资和生产,这种情况下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而矿难频发恰恰说明已经出现行业性的严重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称,约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因超产而发生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而进一步超产。如此往复。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2003年,三年时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已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其中近两年实现的产量增长,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之上。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有52个煤炭企业在超能力生产。今年的数据更为可怕,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9个省区超产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在22个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中,19个省区超产,其中13个省区超产10%以上,内蒙古、陕西超产均在30%以上。

其二,矿难频发,相关的各个监管部门难辞其咎。首当其冲是安全监管部门,处罚过软造成煤矿违规成本太低,安全欠账急需补上。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黑心矿主,但是更普遍的则是,煤矿死一个人,往往只需几万元就能摆平,而许多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只是轻微的处罚。安全监管部门大量的精力花费在了如何对矿难进行善后上,而对于企业在日常安全设施和措施以及培训上投入的监管精力明显不足。

超产之风得以盛行,还跟其“罩”着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光环有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实行垂直管理,尽管国家安全监管局三天一大会,两天一小会,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管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产煤、多产煤才是其利益所在。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能源供应,必须保证辖区煤矿开足马力生产。另一方面,煤炭产生直接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因为事故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地方政府多少有些侥幸心理。但是,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正在把中国能源供应引向深渊。

然而所谓安全投入不足、重视不够,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暴露的监管乏力更与制度安排直接相关,本质还在于煤炭行业改革步伐迟滞。这些年煤炭行业的所谓改革,基本上就是把矿务局的牌子变成煤业集团,企业经营机制未实现根本性转变。部分国有企业未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改制的也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企业未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至2004年,中国煤炭市场已连续两年行情看涨;同时,中国整体经济走势趋强,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的煤炭被公认为未来几年将呈持续上升势头。此时,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型煤炭企业基地,将国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的声音开始强化;而对煤炭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声音,则弱了下去。

分析认为,在当下,矿藏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计划经济”手段占主体的分配制度,这种产权分配制度远不是市场机制中讨价还价的产物,很大程度上依然依靠的是行政审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矿产资源的分配,而是以国家权力来介入产权安排的。虽然政府介入产权安排可以产生规模效应,但是也不可避免会对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障碍,同时还会对个人权力进行限制和侵害,最终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另一个容易被许多人忽视的则是对于矿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上,劳保监管部门其责不容推卸。就大平矿难而言,遇难的矿工95%为农民工。其实不论是国有大矿还是私人小矿,大量雇佣农民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目前中国有3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农民工工资低,不需要缴纳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保险和福利,尤其是发生事故后,善后费用较正式职工低很多。农民工的素质和高度流动性也使企业大幅削减对系统的生产培训、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完善的福利保障的投入。如此,整个煤炭行业靠大量雇佣农民工降低了生产成本,获取了巨额利润,却没有相应地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劳动保障,行业风险由此不降反升,而劳动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却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失责。

矿难频发何时休

回往矿难事故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每一次矿难都会在当地领导层引起极大的震动,伴随而来行动无一例外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责令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既然停产整顿可以遏制矿难事故,为何不在矿难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呢?不事先进行整顿,要么是安全生产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无需整顿;要么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为能躲过矿难这一劫,懒得整顿。但幸运之神只会降临有准备的人的身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无为而治无疑是一种赌博,赌注就是矿工鲜活的生命!

矿难的教训已经太多,尤其是那“带血的煤”,已经让我们付不起代价。一次次生命的付出无情地揭示出“行政调控失灵”和“市场失灵”为“双碰头”的灾难后果,血的代价警醒我们必须正视严峻的现实。分析认为,矿难频发反映出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权改革,其关键就在于引入市场化的思维。当前,在整个经济被工业重型化的难题所困扰之时,更需要转换思维,将煤炭等上游资源型产业的市场化作为启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契机。无疑,当前的重化工投资热潮以及电力投资热潮都是在低成本高收益的假设下发生的。如果上游产业进行市场化,逐渐形成原材料成本价格机制,市场自会形成一种有力的重化工投资约束机制。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无疑比单纯的行政调控要顺畅和美妙得多。

日前,行业分析机构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一份煤炭行业研究报告预测:2005年煤炭价格将达到历史高点。由于我国煤炭安全资金投入属于中长期过程,市场需求旺盛势头不会发生大的改观,因此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这与我国工业发展所处产业周期阶段有关。然而生产安全问题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煤炭生产这个领域,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毫无疑问,“该做的事”就是监管。只有众多煤炭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中的企业,不再由政府负责为他们脱困抑或增效“操劳”,监管部门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到位。

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新春佳节之际,一场巨大的灾难降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值得注意是,前几年引人瞩目的矿难多发生于中小型私人煤矿,近年来全国八万多家小煤矿已经减少到两万家左右,而2004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矿难,却多发生于国有大型煤矿,这些煤矿作业面较大,因而,单次事故死亡人数似乎呈上升势头,让世人心悸不已——

  2004年2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下属百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7人遇难;

  4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国有地方煤矿梁家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6人死亡,9人重伤;

  6月6日,北京房山区京煤集团控股的大安山煤矿采煤一段发生坍冒事故,10人遇难;

  6月15日下午,陕西铜川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

10月20日晚10时10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岩巷特大瓦斯事故,148人遇难,32人受伤;

11月28日7时10分左右,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遇难;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遇难人数还在增加)

固然,采矿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但在中国,这个风险远超出正常水平。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面对血淋淋的矿难,我们显然无法以职业风险为借口来搪塞。

矿难频发谁之责

面对灾难,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探讨近年来矿难频繁之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旺盛的需求、暴利的诱惑无疑是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粗放式增长模式未能彻底改变,在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热的背景下,由于能源的全方位紧缺,特别是愈演愈烈的全国性拉闸限电现象的蔓延,发电用煤成为抢手货,而煤炭市场严重的供不应求也自然形成了大多数煤矿几近穷凶极恶的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曾长期挣扎于微利和亏损边缘。从1981年到2002年的22年间,国有重点煤矿只在1981年实现赢利,但全行业利润仅为866万元,其余21年中整体亏损。不过,自2003年起,形势开始逆转。2003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销售价格比2002年上涨3.7%。2004年上半年,价格上涨12.3%。在暴利的诱惑下,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放松安全生产管理,为了压低成本,减少安全投入,一些小煤矿则把一线工人视作“赚钱机器”,玩命超产。可以说,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整个行业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过度投资和生产,这种情况下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而矿难频发恰恰说明已经出现行业性的严重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称,约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因超产而发生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而进一步超产。如此往复。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2003年,三年时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已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其中近两年实现的产量增长,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之上。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有52个煤炭企业在超能力生产。今年的数据更为可怕,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9个省区超产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在22个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中,19个省区超产,其中13个省区超产10%以上,内蒙古、陕西超产均在30%以上。

其二,矿难频发,相关的各个监管部门难辞其咎。首当其冲是安全监管部门,处罚过软造成煤矿违规成本太低,安全欠账急需补上。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黑心矿主,但是更普遍的则是,煤矿死一个人,往往只需几万元就能摆平,而许多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只是轻微的处罚。安全监管部门大量的精力花费在了如何对矿难进行善后上,而对于企业在日常安全设施和措施以及培训上投入的监管精力明显不足。

超产之风得以盛行,还跟其“罩”着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光环有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实行垂直管理,尽管国家安全监管局三天一大会,两天一小会,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管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产煤、多产煤才是其利益所在。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能源供应,必须保证辖区煤矿开足马力生产。另一方面,煤炭产生直接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因为事故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地方政府多少有些侥幸心理。但是,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正在把中国能源供应引向深渊。

然而所谓安全投入不足、重视不够,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暴露的监管乏力更与制度安排直接相关,本质还在于煤炭行业改革步伐迟滞。这些年煤炭行业的所谓改革,基本上就是把矿务局的牌子变成煤业集团,企业经营机制未实现根本性转变。部分国有企业未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改制的也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企业未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至2004年,中国煤炭市场已连续两年行情看涨;同时,中国整体经济走势趋强,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的煤炭被公认为未来几年将呈持续上升势头。此时,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型煤炭企业基地,将国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的声音开始强化;而对煤炭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声音,则弱了下去。

分析认为,在当下,矿藏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计划经济”手段占主体的分配制度,这种产权分配制度远不是市场机制中讨价还价的产物,很大程度上依然依靠的是行政审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矿产资源的分配,而是以国家权力来介入产权安排的。虽然政府介入产权安排可以产生规模效应,但是也不可避免会对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障碍,同时还会对个人权力进行限制和侵害,最终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另一个容易被许多人忽视的则是对于矿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上,劳保监管部门其责不容推卸。就大平矿难而言,遇难的矿工95%为农民工。其实不论是国有大矿还是私人小矿,大量雇佣农民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目前中国有3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农民工工资低,不需要缴纳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保险和福利,尤其是发生事故后,善后费用较正式职工低很多。农民工的素质和高度流动性也使企业大幅削减对系统的生产培训、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完善的福利保障的投入。如此,整个煤炭行业靠大量雇佣农民工降低了生产成本,获取了巨额利润,却没有相应地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劳动保障,行业风险由此不降反升,而劳动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却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失责。

矿难频发何时休

回往矿难事故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每一次矿难都会在当地领导层引起极大的震动,伴随而来行动无一例外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责令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既然停产整顿可以遏制矿难事故,为何不在矿难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呢?不事先进行整顿,要么是安全生产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无需整顿;要么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为能躲过矿难这一劫,懒得整顿。但幸运之神只会降临有准备的人的身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无为而治无疑是一种赌博,赌注就是矿工鲜活的生命!

矿难的教训已经太多,尤其是那“带血的煤”,已经让我们付不起代价。一次次生命的付出无情地揭示出“行政调控失灵”和“市场失灵”为“双碰头”的灾难后果,血的代价警醒我们必须正视严峻的现实。分析认为,矿难频发反映出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权改革,其关键就在于引入市场化的思维。当前,在整个经济被工业重型化的难题所困扰之时,更需要转换思维,将煤炭等上游资源型产业的市场化作为启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契机。无疑,当前的重化工投资热潮以及电力投资热潮都是在低成本高收益的假设下发生的。如果上游产业进行市场化,逐渐形成原材料成本价格机制,市场自会形成一种有力的重化工投资约束机制。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无疑比单纯的行政调控要顺畅和美妙得多。

日前,行业分析机构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一份煤炭行业研究报告预测:2005年煤炭价格将达到历史高点。由于我国煤炭安全资金投入属于中长期过程,市场需求旺盛势头不会发生大的改观,因此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这与我国工业发展所处产业周期阶段有关。然而生产安全问题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煤炭生产这个领域,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毫无疑问,“该做的事”就是监管。只有众多煤炭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中的企业,不再由政府负责为他们脱困抑或增效“操劳”,监管部门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到位。

 

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新春佳节之际,一场巨大的灾难降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值得注意是,前几年引人瞩目的矿难多发生于中小型私人煤矿,近年来全国八万多家小煤矿已经减少到两万家左右,而2004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矿难,却多发生于国有大型煤矿,这些煤矿作业面较大,因而,单次事故死亡人数似乎呈上升势头,让世人心悸不已——

  2004年2月23日,黑龙江省鸡西市煤业集团下属百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7人遇难;

  4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国有地方煤矿梁家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6人死亡,9人重伤;

  6月6日,北京房山区京煤集团控股的大安山煤矿采煤一段发生坍冒事故,10人遇难;

  6月15日下午,陕西铜川黄陵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3人死亡;

10月20日晚10时10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发生岩巷特大瓦斯事故,148人遇难,32人受伤;

11月28日7时10分左右,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66人遇难;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03位矿工死亡,另有12人下落不明。(遇难人数还在增加)

固然,采矿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但在中国,这个风险远超出正常水平。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在产煤大国中,美国百万吨死亡率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面对血淋淋的矿难,我们显然无法以职业风险为借口来搪塞。

矿难频发谁之责

面对灾难,痛定思痛,痛何如哉?探讨近年来矿难频繁之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旺盛的需求、暴利的诱惑无疑是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粗放式增长模式未能彻底改变,在中央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热的背景下,由于能源的全方位紧缺,特别是愈演愈烈的全国性拉闸限电现象的蔓延,发电用煤成为抢手货,而煤炭市场严重的供不应求也自然形成了大多数煤矿几近穷凶极恶的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曾长期挣扎于微利和亏损边缘。从1981年到2002年的22年间,国有重点煤矿只在1981年实现赢利,但全行业利润仅为866万元,其余21年中整体亏损。不过,自2003年起,形势开始逆转。2003年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商品煤平均销售价格比2002年上涨3.7%。2004年上半年,价格上涨12.3%。在暴利的诱惑下,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放松安全生产管理,为了压低成本,减少安全投入,一些小煤矿则把一线工人视作“赚钱机器”,玩命超产。可以说,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整个行业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过度投资和生产,这种情况下不出问题是不可能的,而矿难频发恰恰说明已经出现行业性的严重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称,约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生产负荷过重。因超产而发生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而进一步超产。如此往复。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2003年,三年时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已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其中近两年实现的产量增长,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之上。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有52个煤炭企业在超能力生产。今年的数据更为可怕,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9个省区超产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在22个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中,19个省区超产,其中13个省区超产10%以上,内蒙古、陕西超产均在30%以上。

其二,矿难频发,相关的各个监管部门难辞其咎。首当其冲是安全监管部门,处罚过软造成煤矿违规成本太低,安全欠账急需补上。不可否认存在一些黑心矿主,但是更普遍的则是,煤矿死一个人,往往只需几万元就能摆平,而许多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只是轻微的处罚。安全监管部门大量的精力花费在了如何对矿难进行善后上,而对于企业在日常安全设施和措施以及培训上投入的监管精力明显不足。

超产之风得以盛行,还跟其“罩”着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光环有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实行垂直管理,尽管国家安全监管局三天一大会,两天一小会,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管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产煤、多产煤才是其利益所在。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能源供应,必须保证辖区煤矿开足马力生产。另一方面,煤炭产生直接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因为事故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地方政府多少有些侥幸心理。但是,正是这种侥幸心理,正在把中国能源供应引向深渊。

然而所谓安全投入不足、重视不够,都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暴露的监管乏力更与制度安排直接相关,本质还在于煤炭行业改革步伐迟滞。这些年煤炭行业的所谓改革,基本上就是把矿务局的牌子变成煤业集团,企业经营机制未实现根本性转变。部分国有企业未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改制的也大多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企业未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至2004年,中国煤炭市场已连续两年行情看涨;同时,中国整体经济走势趋强,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的煤炭被公认为未来几年将呈持续上升势头。此时,由政府出面组建大型煤炭企业基地,将国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的声音开始强化;而对煤炭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声音,则弱了下去。

分析认为,在当下,矿藏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计划经济”手段占主体的分配制度,这种产权分配制度远不是市场机制中讨价还价的产物,很大程度上依然依靠的是行政审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矿产资源的分配,而是以国家权力来介入产权安排的。虽然政府介入产权安排可以产生规模效应,但是也不可避免会对资源的合理分配造成障碍,同时还会对个人权力进行限制和侵害,最终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另一个容易被许多人忽视的则是对于矿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上,劳保监管部门其责不容推卸。就大平矿难而言,遇难的矿工95%为农民工。其实不论是国有大矿还是私人小矿,大量雇佣农民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目前中国有3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农民工工资低,不需要缴纳养老、医疗、住房等各种保险和福利,尤其是发生事故后,善后费用较正式职工低很多。农民工的素质和高度流动性也使企业大幅削减对系统的生产培训、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完善的福利保障的投入。如此,整个煤炭行业靠大量雇佣农民工降低了生产成本,获取了巨额利润,却没有相应地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劳动保障,行业风险由此不降反升,而劳动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却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失责。

矿难频发何时休

回往矿难事故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每一次矿难都会在当地领导层引起极大的震动,伴随而来行动无一例外是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责令当地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既然停产整顿可以遏制矿难事故,为何不在矿难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呢?不事先进行整顿,要么是安全生产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无需整顿;要么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认为能躲过矿难这一劫,懒得整顿。但幸运之神只会降临有准备的人的身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无为而治无疑是一种赌博,赌注就是矿工鲜活的生命!

矿难的教训已经太多,尤其是那“带血的煤”,已经让我们付不起代价。一次次生命的付出无情地揭示出“行政调控失灵”和“市场失灵”为“双碰头”的灾难后果,血的代价警醒我们必须正视严峻的现实。分析认为,矿难频发反映出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权改革,其关键就在于引入市场化的思维。当前,在整个经济被工业重型化的难题所困扰之时,更需要转换思维,将煤炭等上游资源型产业的市场化作为启动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契机。无疑,当前的重化工投资热潮以及电力投资热潮都是在低成本高收益的假设下发生的。如果上游产业进行市场化,逐渐形成原材料成本价格机制,市场自会形成一种有力的重化工投资约束机制。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无疑比单纯的行政调控要顺畅和美妙得多。

日前,行业分析机构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一份煤炭行业研究报告预测:2005年煤炭价格将达到历史高点。由于我国煤炭安全资金投入属于中长期过程,市场需求旺盛势头不会发生大的改观,因此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这与我国工业发展所处产业周期阶段有关。然而生产安全问题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关键在于政府在煤炭生产这个领域,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毫无疑问,“该做的事”就是监管。只有众多煤炭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中的企业,不再由政府负责为他们脱困抑或增效“操劳”,监管部门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监督才能够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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