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为何屡遭反倾销 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
2010-08-26 15:25:04 来源:人民日报
5月初,美国一些公司起诉我国彩电对美国倾销,国内长虹、创维、康佳等企业均在名单中———
我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起诉
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两家工会组织就产自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彩电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其中我国涉案产品为54厘米及以上规格的彩电,国内主要彩电生产厂家几乎都上了黑名单。
彩电遭起诉已不是第一次,前几年欧盟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反倾销起诉,几乎使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被扫荡一空。
据专家介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今,反倾销案已经涉及我国出口商品20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反倾销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32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55起的新高。世贸组织(WTO)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的出口贸易共受到27项调查,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使我国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1992年—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达53亿美元,其中,欧盟和美国发起的案件分别占55%和28%。
原因何在?
我国企业之所以屡屡在反倾销上“触雷”,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威认为,外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近10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于是欧美等国家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立法,扩大反倾销的调查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其目的就是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国内工业。
其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规则本身导致了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比较WTO成员国保护国内市场所能采取的几种方式,反倾销是最好用的。程序简便易行,便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被频繁采用。
第三,国外反倾销法大多对我国采取歧视态度。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进口产品的成本认定适用所谓的“替代国”或“类比国”制度。而在选用替代国时随意性非常大,经常运用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是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最终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作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
从内因看,我国近年来出口发展快、顺差大也是导致反倾销诉讼增多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出口的迅猛增长往往会导致反倾销诉讼的大幅增加,这种状况在其他国家也曾出现过。
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为国外提出反倾销提供了口实,这也是我国企业屡屡遭诉的重要原因。
赵教授认为,低廉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使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问题是我国一些企业行为不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是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获得成功便蜂拥而上,结果导致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扎堆”现象加之缺乏协调,导致本国企业互相杀价,恶性竞争,给国外以反倾销口实。
此外,对国外的倾销指控应诉不积极或应诉不力,导致别人更加“得寸进尺”。你越害怕我就越用此道对付你,从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最典型的莫过于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抓住中方企业不愿应诉的弱点,又鼓励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然后是靛蓝染料。虽然是小行业的“连锁反应”,但也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对
鉴于国外对我国倾销起诉的现状,有关专家指出,我们必须积极应对,绝不能消极对待。
业内人士认为,从宏观面上,建立反倾销应诉体系是当务之急。应构筑由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共同组成的反倾销应诉体系,加强对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内部协调力度,并由政府抽调专门力量做好指导、协调应诉及相关工作,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加快人才培养。据专家介绍,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我国目前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1/10。
有关专家还建议,应该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这个基金来源可以有三方面,政府拨款、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和将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部分投入。这个基金可以成为中国企业进行应诉的坚实后盾。
而对于被诉企业,则必须做好两点。
首先,一定要正视被诉的现实,切忌回避,要依法理性应诉。
国际法专家指出,尽管国外的反倾销法对中国企业存在相当的歧视,但平心而论,一些国家的法律还是给予我国企业在框架内进行平等诉讼的权利,提供了相当多法律上的抗辩依据。而如果我们主动放弃,就等于不战而降。因为,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可以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时法庭将完全按照起诉方的资料作出判决。
其次,企业的行业自律和协作必须加强。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在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组织下,对价格、市场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控制好价格和数量,避免自己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被诉的机会,至少可以减少被攻击的借口。而一旦被诉,同行业企业齐心合力,共赴“沙场”也远比单枪匹马、各自为战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