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法律增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2016-09-05 10: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93通过审议,修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此次修改,为中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法律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前文所述的一条规定。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表示,2013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两年多来,有关试点取得显著成效,此次修改法律,是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中国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唐文弘93表示,现在国际上关于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随即就在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开始试验,取得良好成效,受到市场主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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