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和”思维须尽早摒弃
2016-12-12 10:18:22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于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但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对其他一些成员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计算反倾销幅度时往往使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在经过了15年的过渡期之后,“替代国”做法应自动全面终止。
然而,美欧日等世贸组织成员一直煞费苦心地在履行世贸组织义务和保留贸易救济手段中的歧视性做法之间“钻空子”,企图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其中,美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拒不对反倾销税计算方法作出任何调整。欧盟委员会日前虽然提出方案,将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仍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实质上是变相延续原有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而且其替代措施也缺乏世贸组织规则依据。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无任何关联,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问题完全是两码事。将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强行挂钩,明显是贸易保护主义思维作祟,其实质无非是混淆视听,推脱国际义务,继续维持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手段。个别国家甚至是在自身发展缺乏动力、应对全球化竞争力不从心的情况下,试图通过给他国发展制造麻烦,以继续保持比较优势或延缓差距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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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是饮鸩止渴之举,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将伤及自身。如果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仍拒不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这一日落条款,不能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那么必然会严重损害国际法治,破坏国际经济秩序,进而损害这些成员自身的国际声誉。同时,中方也必定会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