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可发起设立风险自担金融租赁
2015-09-09 11:20:52 来源:协会秘书处
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银监会在2007年第一次放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首批共有工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银行五家获批。2010年,农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第二批获得牌照。但此后三年多时间里,银行系金融租赁获批缓慢,而去年银监会逐步放开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开始提速,但是民间资本一直未进入这一领域。
同时,由于发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丰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大多还属于综合型、粗放型发展,而不是聚焦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精细化发展。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自身资源优势找准细分市场定位,并支持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
《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贯穿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维,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资本市场波动、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新国际贸易体系构建等诸多内外部因素共同对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转型升级造成压力,实体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此时大力推动金融租赁,主要为了帮助盘活存量资产。近年来,金融租赁资产规模迅速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22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10926.8亿元,与2008年规模不足300亿元相比,五年间金融租赁资产规模增长了近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