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基本情况

2004-02-26 13:57:43    来源:协会秘书处

    

                      (为配合厉以宁副会长赴贵州省毕节地区考察特设此专栏)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西临云南,北接四川,东、南分别与省内的遵义、贵阳等地市接壤。全区辖一市七县,总面积2685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1500米,常年温暖湿润,年平均气温13.09℃,年均降水量1129.04mm。居住着汉、彝、苗、回、白、布衣、仡佬等36个民族,总人口近700万,其中少数民族占25.5%,人口密度257人每平方公里。
    毕节地区是一个资源富集的地区。一是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产有煤、铁、硫、硒土、铅锌、磷、稀土、大理石等40多种,其中尤以煤炭资源最为丰富,保有储量247.3亿吨,占全省的48.8%,是长江以南最大的优质无烟煤基地。二是生物资源丰富,独特的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造就了独特的生态系统,全区动植物种类多样,其中不乏珍稀品种,天麻、杜仲、党参、半夏等名贵中药材远销海内外,享有“中草药王国”的美誉,毕节是全国生漆、核桃、烟草生产基地和畜牧业基地;三是旅游资源丰富,有举世闻名的“地下天宫”织金洞、“高原明珠”威宁草海、“百里杜鹃”、“奢香墓”等著名的自然文化旅游胜地。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毕节地区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的洪家渡电站(3×20万千瓦)、索风营电站(3×20万千瓦)、引子渡电站(3×12万千瓦)、黔北电厂(4×30万千瓦)、纳雍电厂(4×30万千瓦)等一大批水火电站(厂)的建设和投产,以及现已开工建设和即将开工建设的纳雍二电厂(4×30万千瓦)、黔西电厂(4×30万千瓦)、大方电厂(4×30万千瓦)和规划中的毕节头步电厂技改(4×30万千瓦)、织金电厂(4×30万千瓦)、威宁电厂(2×30万千瓦)的建设实施,使毕节地区成为了国家西线“西电东送”工程建设的主战场。到2005年,毕节地区装机容量将超过500万千瓦,2007年超过800万千瓦,2010年超过1000万千瓦,毕节地区将成为“西电东送”的重要能源基地。同时,为了加快我区各电源点的煤矿建设,为电厂提供可靠的燃煤保证,纳雍矿区、金沙矿区总体规划已经国家计委批复,根据各电源点的供煤要求,金沙、纳雍、黔西、大方等四县均完成了电厂煤炭供应及运输专题规划,目前纳雍中岭煤矿(300万吨/年)、纳雍比德煤矿(120万吨/年)、金沙林华煤矿(150万吨/年)、金沙龙凤煤矿(240万吨/年)、纳雍五轮山煤矿(450万吨/年)、金沙石场煤矿(120万吨/年)、黔西青龙煤矿(120万吨/年)、黔西磨盘山煤矿(150万吨/年)、大方小屯煤矿(150万吨/年)、大方对江煤矿(年产150万吨/年)、大方五凤煤矿(120万吨/年)、织金肥田煤矿(240万吨/年)、织金文家坝煤矿(240万吨/年)等一批大型矿区(井)的地质勘探精查和建设正紧张有序地进行,为确保大煤保大电,加快我区煤基地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交通建设方面,区内交通以公路运输为主,近年来,以公路建设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显著的改善,特别是以贵毕高等级公路的建成为标志,结束了毕节地区无高等级公路的历史。毕节地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的安排布署,始终把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抓紧抓落实,投资上亿元的资金,先后对区内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进行了建设与改造;到2002年底,全区已有公路里程7114.12公里,其中:一级路12.78公里,二级路500.6公里,三级路693.45公里,四级路4766.45公里,等外级公路1140.83公里,路网密度为每百平方公里33.2公里。全区244个乡(镇)实现了乡乡通公路,基本形成了全区八个县市为中心的交通公路运输网络。特别是98年以来,在中央和省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又实施了贫困县公路,通县油路和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等国债项目的实施,使毕节地区交通公路建设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全区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念。
    在加快“西电东送”电煤基地建设的同时,毕节地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自1988年以来,通过实施《中国3356》项目、“长防”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水土保持建设等重点工程,全区人工造林面积达430多万亩,封山育林成林面积252.6万亩,森林覆盖率从14.94%上升到31.88%,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015平方公里,土壤侵蚀模数从4927吨/年?平方公里下降到3389吨/年?平方公里,有效地遏制了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初步得到遏制,毕节试验区生态建设已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毕节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2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140.7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56.50亿元,第二产业41.81亿元,第三产业42.43亿元,三次产业的结构转变到40:30:30,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结构比趋向好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0.2亿元;财政总收入17.2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93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761元;人口自增率控制在11.56‰以内。
    目前,乘西部大开发之东风,在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下,“西电东送”等国家重点项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人才培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也在有序地进行,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准备上马。毕节地区正以西部大开发促进观念大更新、思想大解放,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牢固树立开放意识、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对外宣传毕节,采取多种方式,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环境和高质量、高效益的服务,本着“你帮我发展,我助你发财”的思想,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筑巢引凤,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热忱欢迎中外客商前来毕节地区旅游观光、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办企业,我们将真心实意,以诚相待,与海内外各界朋友共同寻找合作的新机遇,共谋发展的新局面,共创新的辉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3] 0017号)摘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贵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我省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省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不满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可再延长至期满;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五)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西电东送”及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可申请从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 一) 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
     (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可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范围内进行地质调查,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取得探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后,购买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扩大对外开放,拓宽外来投资渠道
     (一)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改造传统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作为银行、外贸、商业零售、保险、中介服务、电信、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试点省区。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省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外,还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旅游景区(国家有明文规定除外)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经营权公开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投资开发;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三)放宽外来投资者在我省设立企业的条件和持股比例。外商投资基础设施、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放宽投资股比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人民币。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来黔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四)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贸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经申请可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上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产品及设备为主(占年出口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经批准可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
     四、加大科技、教育支持力度,吸引和用好人才
     (一)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二)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科研机构转制或分类改革时,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专利作价入股,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者、专利发明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
     (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四)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五)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兴办科技企业或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可以离岗兴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3—5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六)加大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集中力量建设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健全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委托出资培养等制度。大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国内发达地区、港澳台地区、发达国家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加大对申报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工作和重点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
     (七)加强人才培训。加大对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青年科技骨干、公务员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实施,采取当地培训、到发达地区培训、出国培训等方式,培养紧缺急需人才。
     (八)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我省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提前定级、上浮工资的政策。
     (九)凡愿意来黔或留黔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省内各城镇先落户,后就业,人事档案关系可由接收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保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对其5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用,并负责提供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社会化服务。
     (十)对已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聘除承担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急需紧缺的副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外,仅限于符合延聘条件的正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对在我省工作的在职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以及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省有关部门按相应标准提供一套住房。在我省工作满10年的上述人员,个人获得住房完全产权。
     (十二)辞职、退职后来黔工作和在黔辞职、退职后重新受聘于本省其他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批准,承认原来的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省任职、讲学。对学有所长,自愿来黔工作的人员允许来去自由,可以跨地区兼职,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流动工作制。
     (十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各类人员户口迁移限制。在地级城区(含地级市城区)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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