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围,“双刃剑”效应凸显
2013-07-05 11:06:02 来源:兰瑞环球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再添两省。7月4日,财政部发布《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新增山东和江苏两省。至此,2013年可以自行发债试点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六省市。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获批自行发债权。虽然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仍由中国财政部代理并代办还本付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的"地方债",但已被市场人士解读为向自主发债的"过渡"。《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三年、五年和七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在6月17日举行的国债承销团季度会议上,财政部人士透露,今年地方债的3500亿元额度中,2800亿元为财政部代理发行,700亿元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利于弥补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金的不足,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进入还债高峰时期,自行发债可以通过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减轻还债压力。不过,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可能造成地方债规模扩大,加大债务风险,需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