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首提七大投资能力监管

2013-02-05 12:27:18    来源: 兰瑞环球

上周刚刚敲定了险资债权投资注册制,险企又迎来投资监管新政。2月4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七类能力,对投资实施牌照化管理,并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此次《通知》第一次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分为七类,分别为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而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将资金运用方式大体分为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不动产以及境外投资等。据了解,以往保监会在设定险资资格时,通常在险企的偿付能力方面做文章,要求符合监管要求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违规行为,此次《通知》则将投资风险责任明确化,要求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要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为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险企的投资能力,《通知》还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统一专业平台;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此外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做能力备案要求。分析认为,该《通知》将投资管理能力分类实际上是放宽了对险企投资的限制,险企只要符合某一方面的要求就可以进行那一类的投资,从而实现险资投资效率的提高。同样对险资投资进行牌照化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也将有助于加强险企投资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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