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升格”法规

2012-10-11 10:26:59    来源:兰瑞环球

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此外,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据悉,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但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不能有效督促汽车企业实施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