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劳资关系转变
2011-01-18 11:44:15 来源:亚太博宇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体中,一般存在着三种调整劳资关系的力量:一是劳动法体制,即政府确立行政区域内的劳动标准,并确保其得以有效执行(如通过劳动监察);二是工会体制,它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解决的是工人在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上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三是社会力量,如消费者抵制血汗工厂产品的运动、媒体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曝光、民众对劳资议题(如针对特殊人群的就业歧视)的政策倡导等。劳动法体制和工会体制对企业都具有强制性,政府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工会也可以动员工人行使集体劳动权利迫使雇主作出妥协。相较而言,社会力量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它更多是推动前两种力量发挥应有作用。2010年劳资关系调整的过程是社会力量推动劳动部门和工会逐步归位的过程。不仅如此,社会力量在劳资关系调整中还有着更广泛的着力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和媒体开始不断地披露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加工厂存在的严重损害劳工权益的状况,这种声音经过跨国公民社会的传播,在欧美一些国家逐步形成了普通民众广泛参与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不但关注商品的价格与质量,还关注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否足够"干净",如生产过程是否以牺牲工人健康和生态环境为代价。一旦发现某些驰名品牌的产品是在血汗工厂生产的,则予以抵制。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运动更多不诉诸街头抗争和组织动员,而是体现在日常的消费行为中。正是由于每个消费者行为的聚集才使得跨国公司不得不正视其供应链上的血汗工厂问题。消费者运动的理念基础在于,每个公民的消费行为不仅仅基于自身需求的满足,还应当考虑到对于其他公民的责任。某种程度上,这种责任的承担对每个公民而言也是有利的。如果消费者一味要求产品的"物美价廉",而对产品的生产过程漠不关心,那么严重侵犯劳工权益的血汗工厂将大量存在,并最终造成劳资冲突的激进化和暴力化,从而从根本上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葬送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