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块难啃的大骨头
2008-09-03 10:50:07
8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将在年内“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科学的公务员制度不但要打造出一个公平而严格的“入口”,更要疏通出一个严厉且公正的“出口”。只有出入通畅,公务员才会还原为一个职业,而不是一只“铁饭碗”。但是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块难啃的大骨头,其执行效果如何现在还无法定论……
退出机制不能一把手说了算
有人把建立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说是改革开放30年来打破的最后一只“铁饭碗”,其实真正打破这最后一只“铁饭碗”,是要全面实行公务员合同制或者任期制再或是聘用制才行。不过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也能算是从终身制跨出了一小步。
但是,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要防止一把手说了算。在决定对一个公务员干部是否要求辞退的时候,最好是党委一班人或者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投票制度来决定结果。这样的投票决定制度要具体地写进《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中去。并且在制定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条文中,规定要刚性化,避免柔性化,摒除“原则上”的字眼,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国家公务员局着手起草辞职辞退规定及配套政策的时候,要严谨斟酌,仔细思量,避免留下太多的漏洞和空子。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这一小步能否走好,关键是看能否有效防止一把手说了算。
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如果防止一把手说了算,就可以防止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防止买官卖官的现象屡禁不止。只找一把手跑官要官,肯定要比找一班人跑官要官容易得多,搞定一个人要比搞定一班人容易得多。对于找背景、投靠山,拉下水,对于一个人操作,也比对一班人操作容易得多。很多重大腐败案件,源自一把手权力太大: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肆无忌惮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大肆收受贿赂,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但一把手自己结束了政治生命,更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所以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应从防止一把手的权利开始,退出机制不能一把手说了算。
退出正常化需有两大前提
我们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要来实的,必须有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前提:一是改变官员福利制度,让它变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引入并强化外力问责制度,让按考核成绩上下、淘汰公务员成为常态。有了这两个大前提,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如同置身于一个大的商业公司那样,能上能下、能退能进。
这两个制度前提是基于此前各地一些改革试点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大概五六年前,不少地区就提出过“公务员退出机制”。效果并不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政府对“退出”的认识,狭隘地理解为“提前退休增加工资档位”啦、“自愿辞职创业给与补偿金”啦、“下海经商给与保护政策”……一方面,社会争议这种自我补贴的改革有碍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公务员“生老病死”社会福利可称得上全国最完备的情况下,即便有了很优厚的补偿,也无法形成吸引力,让大量公务员“退出来”的。反倒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利用既有关系“套着游泳圈下海”,大赚了一笔,显然与改革初衷相悖。
所以,真的要形成公务员可进可退的局面,首先就要把公务员完备的福利制度变成“社会保障制度”,各种福利完全按照搞社会保障那样搞到明处,绝不容忍各个地方各个单位按照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福利二次、甚至三次分配。当未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转行到其他岗位,比如从商从教等等,他的基础福利保障都不会发生变化、甚至因此失业还有失业保险的时候,公务员队伍中的“恋栈”思想可能也就不那么严重了。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思路,同时也是一个“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很多其他弊端因此而化解。使公务员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职业,而不是高人一等的职业,是“退出机制”正常化的重要保证,也应是各项措
施的方向所指。
严格执法是退出机制的关键
应当说,能进不能出,历来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痼疾。而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仍不尽如人意,仍“不正常”。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五大“出口”:一是退休、二是调出、三是辞职、四是辞退、五是开除。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这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的,只是有些规定没有细化,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有些规定与《公务员法》不配套,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现象。比如说,有些公务员明明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可就是不肯退下来;还有一些公务员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常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领导、难死法院”,已经丧失公务员条件,本应依法辞退,可就是辞退不了;还有一些公务员严重违法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可就是开除不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公务员本人的原因之外,有关任免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严格依法管理显然是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不仅要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实行问责制,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力和刚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金钱补偿只会让退出机制畸形化
据悉,江苏海门、武汉等地早就出台了公务员退出机制,根据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该市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高额补偿的这种做法让人质疑,地方政府给予离开的公务员提供畸高的补偿,其实是把公务员塑造成了“请神容易送神难”的那尊“神”,而这一畸形补偿机制必须得到修正,对于不合格的公务员,政府应该将理直气壮地送他走。
由于公务员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用纳税人的钱进行补偿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和地方人大的批准,最低限度也应该举行听证会。毕竟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公务员一个阶层,更多的是整个社会的态度。公务员职位旱涝保收,有着稳定保障,本身被公众所看好,甚至羡慕。如果再加上退出的高额补偿金,将会使普通公众心理失衡。因为,一般的公司职员自己辞职,不会拿到任何补偿,可能还需要向单位缴纳违约金。
退一步讲,这种补偿金做法的效果如何,也值得商榷。其一,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和走向社会的风险,使得补偿金无法诱惑工作能力较差的公务员退出,对他而言,补偿金是一时的,工作则是一世的。其二,高额补偿金可能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公务员离职,因为补偿金给了他走向社会的全部或部分必要资本。因此,发放高额补偿金的做法可能事与愿违,结果驱逐了“良币”,留下了“劣币”。
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非正常状态需要打破,但是公务员退出机制中过度倚重金钱手段则无益于规则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可以尝试探讨建被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完备并兼顾社会其他阶层及注重民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大势所趋,但要避免过度倚重经济手段,由于公务员制度改革有着相当的社会效应,出台相关政策时,必须兼顾社会其他阶层,社会和谐氛围才会更容易建立。
退出机制不能一把手说了算
有人把建立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说是改革开放30年来打破的最后一只“铁饭碗”,其实真正打破这最后一只“铁饭碗”,是要全面实行公务员合同制或者任期制再或是聘用制才行。不过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也能算是从终身制跨出了一小步。
但是,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要防止一把手说了算。在决定对一个公务员干部是否要求辞退的时候,最好是党委一班人或者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投票制度来决定结果。这样的投票决定制度要具体地写进《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中去。并且在制定的《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条文中,规定要刚性化,避免柔性化,摒除“原则上”的字眼,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国家公务员局着手起草辞职辞退规定及配套政策的时候,要严谨斟酌,仔细思量,避免留下太多的漏洞和空子。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这一小步能否走好,关键是看能否有效防止一把手说了算。
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如果防止一把手说了算,就可以防止用人方面的腐败现象,防止买官卖官的现象屡禁不止。只找一把手跑官要官,肯定要比找一班人跑官要官容易得多,搞定一个人要比搞定一班人容易得多。对于找背景、投靠山,拉下水,对于一个人操作,也比对一班人操作容易得多。很多重大腐败案件,源自一把手权力太大: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肆无忌惮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大肆收受贿赂,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但一把手自己结束了政治生命,更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所以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应从防止一把手的权利开始,退出机制不能一把手说了算。
退出正常化需有两大前提
我们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要来实的,必须有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前提:一是改变官员福利制度,让它变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引入并强化外力问责制度,让按考核成绩上下、淘汰公务员成为常态。有了这两个大前提,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如同置身于一个大的商业公司那样,能上能下、能退能进。
这两个制度前提是基于此前各地一些改革试点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大概五六年前,不少地区就提出过“公务员退出机制”。效果并不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政府对“退出”的认识,狭隘地理解为“提前退休增加工资档位”啦、“自愿辞职创业给与补偿金”啦、“下海经商给与保护政策”……一方面,社会争议这种自我补贴的改革有碍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公务员“生老病死”社会福利可称得上全国最完备的情况下,即便有了很优厚的补偿,也无法形成吸引力,让大量公务员“退出来”的。反倒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利用既有关系“套着游泳圈下海”,大赚了一笔,显然与改革初衷相悖。
所以,真的要形成公务员可进可退的局面,首先就要把公务员完备的福利制度变成“社会保障制度”,各种福利完全按照搞社会保障那样搞到明处,绝不容忍各个地方各个单位按照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福利二次、甚至三次分配。当未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转行到其他岗位,比如从商从教等等,他的基础福利保障都不会发生变化、甚至因此失业还有失业保险的时候,公务员队伍中的“恋栈”思想可能也就不那么严重了。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思路,同时也是一个“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很多其他弊端因此而化解。使公务员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职业,而不是高人一等的职业,是“退出机制”正常化的重要保证,也应是各项措
施的方向所指。
严格执法是退出机制的关键
应当说,能进不能出,历来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痼疾。而实施公务员制度之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好转,但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仍不尽如人意,仍“不正常”。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五大“出口”:一是退休、二是调出、三是辞职、四是辞退、五是开除。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这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的,只是有些规定没有细化,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有些规定与《公务员法》不配套,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虽然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五大“出口”的相关规定是有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现象。比如说,有些公务员明明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可就是不肯退下来;还有一些公务员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履行公务员义务,常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领导、难死法院”,已经丧失公务员条件,本应依法辞退,可就是辞退不了;还有一些公务员严重违法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按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可就是开除不了。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公务员本人的原因之外,有关任免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严格依法管理显然是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不仅要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严格依法管理公务员的相关人员,应当实行问责制,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力和刚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金钱补偿只会让退出机制畸形化
据悉,江苏海门、武汉等地早就出台了公务员退出机制,根据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该市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高额补偿的这种做法让人质疑,地方政府给予离开的公务员提供畸高的补偿,其实是把公务员塑造成了“请神容易送神难”的那尊“神”,而这一畸形补偿机制必须得到修正,对于不合格的公务员,政府应该将理直气壮地送他走。
由于公务员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用纳税人的钱进行补偿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和地方人大的批准,最低限度也应该举行听证会。毕竟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公务员一个阶层,更多的是整个社会的态度。公务员职位旱涝保收,有着稳定保障,本身被公众所看好,甚至羡慕。如果再加上退出的高额补偿金,将会使普通公众心理失衡。因为,一般的公司职员自己辞职,不会拿到任何补偿,可能还需要向单位缴纳违约金。
退一步讲,这种补偿金做法的效果如何,也值得商榷。其一,公务员工作的高度稳定性和走向社会的风险,使得补偿金无法诱惑工作能力较差的公务员退出,对他而言,补偿金是一时的,工作则是一世的。其二,高额补偿金可能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公务员离职,因为补偿金给了他走向社会的全部或部分必要资本。因此,发放高额补偿金的做法可能事与愿违,结果驱逐了“良币”,留下了“劣币”。
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非正常状态需要打破,但是公务员退出机制中过度倚重金钱手段则无益于规则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可以尝试探讨建被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性完备并兼顾社会其他阶层及注重民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大势所趋,但要避免过度倚重经济手段,由于公务员制度改革有着相当的社会效应,出台相关政策时,必须兼顾社会其他阶层,社会和谐氛围才会更容易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