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在其新近下发通知中指出,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悉,1998年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作了规定。相关专家解释,“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部、国税总局此举是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财政专家刘桓认为,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收紧税收征管篱笆,这是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