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势在必行
2010-08-26 15:25:0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由世纪中天连续11个跌停引发的思考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只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受理,因股价操纵遭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在对违法者处以重罚的同时,健全违法者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改变目前监管部门收到罚款上交国库而血本无归的投资者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的状况。
近期,一连串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庄股、股价操纵的关注。2003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创造了百元神话的亿安科技重新走向了前台。4月1日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宣判,丁福根等涉案人员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被判刑。2003年5月13日,世纪中天已连续11个跌停。股价从2003年4月15日的21.58元跌至6.77元,跌幅达68.63%。虽然没有打破银广夏连续15个跌停的记录,但却排在了中科创业连续10个、数码测绘连续8个跌停的前面。与银广夏由于业绩造假暴露导致的价值回归不同,中科创业、世纪中天等是在没有明显征兆的情况下巨幅下跌,使投资者猝不及防,因此杀伤力极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坐庄、庄家由来已久,甚至还有了所谓的善庄、恶庄之分。其实,坐庄即操纵市场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普通投资者获得真实信息权利的行为。纵观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涉及坐庄、操纵股票价格的违法违规事件(有许多与业绩造假相联系),广大投资者无不损失惨重。如何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过程中有效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成为非常沉重的话题。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以来一直面临着发展与规范的两难选择,而发展则有赖于市场的活跃,其中庄家起了重要的作用。不少人认为,不能将股市庄家一网打尽,还要给它们适当生存的空间。否则,中国股市就会如一潭死水。而如一潭死水的股市是管理层最不愿意看到的。对于管理层而言,把市场做大是头等大事。而强调市场规范则不可避免地会使市场活跃程度降低,从而延缓市场的发展进程。面对今天的中国股市,监管层就处在这样一种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历次证监会对违规事件的查处都面临这样一个循环:“不管就乱,一管就死,一死就出利好,一有利好就涨,一涨就乱”,监管层很难拿出一个既严厉打击坐庄等违规行为又保证股市稳定发展的两全之策,以致于把对坐在等行为的查处看作是调控市场的手段。
我国《证券法》第71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证券法》184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审结的中科创业案的庄家明显违法了前两条?但该法对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只字未提?令人遗憾。
目前对股票价格操纵的查处和法律处罚一般都是事后的。尽管事后认定和处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票价格操纵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加大股票价格操纵的预期成本?但合法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高额成本已经付出。因此,如何及早发现价格将被操纵的股票?提前预警和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对庄股的监控
虽然对庄股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我国证券市场坐庄现象却屡见不鲜,广大投资者也对追逐庄股乐此不疲,对所谓的庄股也能说出一二。中科创业、亿安科技、东方电子、大连国际、数码测绘等等很多股票都昭示着庄股的存在。考虑到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多数和庄家操纵股票的特点,可以考虑把户均持有流通股超过一定数量如10000股或一定时期内户均持有流通股增长率超过一定比例如20%(考虑送股、配股、增发等新增股份的影响)的上市公司认定为庄股,纳入重点监控的范围。一方面要对这些“庄家”的股票帐户及资金严密监控,特别是若干个有关联的账户同时高比例拥有某一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时?更应重点监控?必要时对这些帐户持有者谈话提醒。另一方面,由于庄股往往和业绩造假相联系,故要对这些庄股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交易等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由于庄股的运作时间较长,一般都在1年以上,因此监管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制止或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预警,而不是在股价大幅跳水后才有所作为。实证研究表明,股东人数、平均持股量与股价涨幅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股价异常波动的股票及时停牌
目前,交易所对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对庄家而言,所持股票大都反复除权,成本很低。以世纪中天为例,其股价从2000年初的14元起步,暴涨到年末的近70元,后经过两次大比例送配股(10股送9.6股和10股送7股)之后,在大盘下跌30%的情况下,世纪中天股价仍一路上涨,在2002年6月24日复权价达到历史最高价81.35元,已比最初股价增长4.8倍,庄家获利丰厚。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庄股都经历过大幅的送配,以摊薄持仓成本。因此在资金链吃紧等不利情况出现时,往往用快速降低股价的办法出货,实现资金回笼,因此股价的异常波动将不可避免。监控中的庄股如果连续出现3个跌停,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停牌,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处置。证券交易所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后复牌,也是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
现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上无处不可以看到庄股动向、跟庄技巧、庄家内幕等蛊惑人心的言论,连中央电视台的股评都在用“庄家”这样的术语。由于证券咨询公司和从业人员收入渠道有限和中小投资者对庄家的狂热追随,证券咨询公司和从业人员提供的咨询更多建立在利用和庄家千丝万缕的关系所内幕消息的基础上,股评家的水平高低更多的是与其内幕消息的准确度有关。更有庄家利用股评家嘴里的内幕消息欺骗股民,让无知的股民为自己接盘。实际上,银广夏、中科创业、亿安科技等被查处的庄股背后都能看到为虎作伥的股评家的影子。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作为投资者更应理性看待所谓庄股上涨、庄家内幕和股评家提供的信息,独立作出投资决策。
严惩违法操纵股价者
加快证券民事赔偿立法
目前,监管部门一些针对股票操纵者的罚款,只有区区几万、十几万元,对收入丰厚的违法者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相对他们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更是不成比例。像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罚款虽多达4.99亿元,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执行时却又不得不大打折扣。违规所得的好处多多,违规成本却如九牛一毛,由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庄家们违规难免有恃无恐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只对因虚假陈述造成的证券民事赔偿案进行受理,因股价操纵遭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在对违法者处以重罚的同时,健全违法者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改变目前监管部门收到罚款上交国库而血本无归的投资者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的状况。
(作者单位:民生证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