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2016-03-16 11:56:00    来源:协会秘书处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意见》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意见》围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一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二是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三是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四是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环境。五是加强社会事业合作,促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社会治理等方面合作。六是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七是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八是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特殊作用,推动内地与港澳在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重大合作平台、社会事务方面更紧密合作,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
《意见》提出了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和服务,内地九省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会同港澳共同编制合作发展规划。二是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影响力。三是建立合作资金保障机制,支持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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