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津闽自贸区将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
2015-12-14 12:45:26 来源:协会秘书处
中国人民银行12月11日发布指导意见,支持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试验区建设。
在借鉴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在三地自贸区内均实行1000万美元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1倍额度内借用外债;并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同时,指导意见还根据三地自贸区经济金融特点,因地制宜地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办法。
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在三地自贸区内实行1000万美元内资本项目可兑换,相关业务由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指导意见指出,在贸易和投资两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化措施。在贸易方面,三地自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在投资方面,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进一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