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16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2013-12-20 11:13:53 来源:兰瑞环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涉及取消"在华外国商会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等项目。由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修改了9部行政法规,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机关改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将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延期缴纳税款的批准单位改为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