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立法,防止“被精神病”
2012-10-29 09:44:43 来源:兰瑞环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月26日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27年。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其中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在此之前,西太平洋地区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该法共7章85条,其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护,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等。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指出,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出判定,并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该法指,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