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订钢铁准入条件
2012-09-04 09:20:38 来源:兰瑞环球
经过两年的修订,工信部9月3日正式公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其中,达标的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应达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应达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上述要求,与2010年6月版本相比并无特别大的差异,不过对节能环保方面的门槛则有所提高,比如要求符合条件的钢厂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分别比此前版本调降了0.17千克和0.9立方米。此外,修订版中还明确提出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而目前,Ⅱ级螺纹钢占据市场份额60%左右,约1亿吨。此前,政府方面对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标准主要集中在高炉、转炉的规模方面,此次对企业总体规模的限定,对数量上已经上规模、产品质量已经上档次的企业来说是好事,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整个钢铁业的发展。不过,由于对产能规模的限定主要会涉及到各地一些小企业的利益,所以准入条件是否能落实还要看各地方政府的态度,毕竟地方政府承担着保证GDP和就业等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修订版"准入条件",与2010年版的另一重要不同之处,就是在钢厂申报准入的要求方面,去掉了"要求相应钢厂在给工业主管部门的送审材料中附有关土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证明文件"的表述。这意味着此前没有经过审批即上马的钢铁项目,如果能符合最新修订的"准入条件"中规模、工艺、节能环保等各项门槛标准,以前是否持有项目"准生证",将可能既往不咎。这样的规则变化,将对一些已经发展壮大但"手续"不全的民营企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