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7-10-17 11:09:19
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商务部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泰安汉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氢碘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氢碘酸产量在2015年和2016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作为确定美国和日本氢碘酸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受美国和日本申请调查产品进口冲击,国内产业产量、开工率、销售价格、利润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