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监管电信计费 甘肃联通移动状告质监局

2010-08-26 15:21:43    来源:中国青年报

     5月20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案件——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甘肃移动通信白银分公司不服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将后者告上法庭。

  据悉,这是自中国电信业政企分开以来,首例电信企业不服有关电信计费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要是罚金,我们一分也不能交。”两原告观点一致。白银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去没收联通“违法所得31.38万元”、移动“违法所得43.87万元”外,对两家企业各罚款1000元,可两家公司均表示不能接受。

  只要是罚金,我们一分不交

  两原告都在行政诉讼状中表示,接到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先后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对方答复。

  中国联通白银分公司认定,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误,所依据的测试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再者,其处罚决定,与信息产业部(2002)463号文件相抵触。依据信产部的规定,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检测,不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被告无权对原告局用交换设备计费系统进行强制检测。

  “我们是依法处罚”

  对两公司的处罚,白银市质监局有自己的说法。

  该局2002年9月30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你公司自开始运营以来,直至2002年9月,一直使用未经法定计量监督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2002年初,白银市质监局接到用户关于你公司电话计时计费存在误差的投诉。同年4月,质监局委托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你公司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依法进行了测试。”

  测试时间同在2002年6月17日,测试取样均为35次。经测试,白银市质监局确认,联通白银分公司35次通话中,电话时长计量超差(正偏差)34个,占通话次数的97.14%;移动白银分公司35次通话中,电话时长超差(正偏差)31个,占总通话次数的88.57%。前者通话产生话费17.81元,因时长计量超差,多收用户话费5.23元;后者产生话费17.25元,因时长计量超差,多收用户3.75元。

  白银市质监局以此测试结果为依据,取半年时间为限(2002年1月至2002年6月),以上述两家公司当时实际在网用户数为准,推算出联通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31.38万元,移动白银分公司多收用户43.87万元。

  质监局认定,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

  5月20日上午,第一次庭审中,两原告陈述,白银市质监局只凭电信终端设备手机就作出其交换机与计费系统计费有误的检测结论,缺乏科学依据。

  下午庭辩,双方就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检测过程是否科学进行了激烈辩论。

  被告白银市质监局认为,自己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委托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对两公司的通话时长进行测试,根本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具有法定的检定资格,对两公司的通话时长的测试规程、测试依据及测试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监管权之争?

  “他们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根本目的就是想把我们纳入其监管,收取检测费。”联通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直言。在这位负责人看来,白银市质监局包括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根本不具备检测电信企业局用交换设备计时计费系统的能力和资格。移动有关人士也对记者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对此,甘肃省人大立法顾问、省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张亻全仁认为,即便质检部门没有能力检测,也不能否定其法定的职权。没有能力,它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法定单位来检测。但涉及到行政处罚,也必须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否则,一样无效。

  对监管之说,白银市质监局局长陈晓阳不否认要把电信企业计时计费纳入监督管理之列的初衷,但坚决否认为钱一说。他说,对于罚没款的处置,国家有明文规定。

  支撑两原告说法的一个重要“法宝”,是信息产业部(2002)463号文。该文称:电话计费,是局用交换设备的一项重要功能……不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中所列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范围。对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

  但被告律师曾明强说,白银市质监局的处罚决定是2002年9月30日作出的,而信产部的463号文是2002年10月11日印发的。

  联通公司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同时表达了一个观点:我们不是不接受监管,而是需要合法、公正的监管。依他看,这个监管权应属信产部在各省的通信管理局。他表示,通信管理局对自己的计时计费系统有过检测,“怎么能说没人监管呢?”

  可有业内人士说,通信管理局成立3年、挂牌两年,还没有对电信企业的计时计费系统进行过检测。

  谁来监管这杆秤?

  2003年4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称:国务院于1998年将原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于1999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强制检定目录,要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它还通告所属各单位,“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由总局授权有条件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条件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这与信息产业部463号文明显相左。到底谁来监管电信计时计费这杆秤?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李谋中认为,现在信产部有明文规定,通信管理局自然遵照执行,只是没有实施细则。最终谁来监管,还是“上面的大婆婆说了算”。

  移动公司一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电信企业并不像有的人说的,没人监管。国家对此早有规定,只是我们需要有能力的法定检测部门来监管。”与此相伴的另一种观点是,部分行政执法严重滞后于信息产业的发展,部分法律法规被其抛在了脑后。

  张亻全仁对此观点予以驳斥。在他看来,“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仍在信产部有关人的头脑中作怪”。他认为,当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职能部门裁定。

  被告律师曾明强则呼吁,“行业主管和质检部门应当抛开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惯性思维,本着对国家以及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去行使他们的权力,不要再为部门利益无谓地纠缠”。他主张,应该把电信企业计时计费的监管,交给与电信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质检部门,而不是其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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