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

2013-04-24 13:19:00    来源: 兰瑞环球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后悔权"将写入法律。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据了解,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登录各大电商平台看到,京东、苏宁易购、易迅网、凡客诚品等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服务标准均符合或高于草案中规定的7日。如京东表示,无质量问题商品可在7日内退换货,易迅网及苏宁易购可以在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凡客诚品则承诺自商品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以办理退换货。上述平台均表示,在自由配送范围内,退换货服务会由物流人员上门取货。虽然各家电商都推出免费退换货服务,但在附加条件、品类限制等方面各不相同。如手机、数码相机、食品、母婴用品及个护化妆等商品无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原包装打开、包装破损不接受退货;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不接受退货;贴身用品如内衣裤、文胸、内衣套装、泳装、袜子等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等。但也有企业的退换货标准十分"另类",如聚美优品保证"30天内即使开封使用也支持退换"。有电商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的附加条件肯定都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条件下,在售后服务层面出现霸王条款无异于把用户推向竞争对手。然而,该人士认为"开封退货"等做法属于电商的"过度服务",因为开封后已经影响了二次销售,对企业长久发展不利。业内人士认为,在大型B2C电商普遍做到"7日退"的同时,占据网购市场大半份额的C2C电商的卖家却因为利润微薄而难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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