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冶矿企业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2012-11-20 10:10:14 来源:兰瑞环球
财政部11月19日发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矿山建设项目以及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等,如果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可以享受到资金扶持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不过,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不在资金扶持范围之内。扶持标准方面,如果是矿山建设项目,该项资本金投入额度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20%;如果是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按照规定,该部分资金的使用需要接受绩效评价:企业是否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资金支持的项目是否跟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一致,实际投资额和计划投资额是否有差异都将被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内。如果在绩效评价中,相关部门发现有企业在上一年度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计划严重脱节,财政部会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与此同时,该单位在本年度内也不会有专项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