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至北京等十省市

2012-07-26 10:18:52    

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会议指出,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全国“营改增”正式启动。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今年1月1日,上海市成为首个试点城市。此前,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价内税成本”将包含在服务价格中,并随着供应链的上升而逐渐增加,最终侵蚀企业的边际利润,以及增加消费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原则上不会增加企业成本。不过,在上海的试点过程中,也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反映,由于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上升。因此,专家建议,在接下来的“营改增”中,应同时大幅降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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