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补偿不公禁止强拆
2012-04-10 09:16:01 来源:兰瑞环球
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4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 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