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首次修正,有限授权地方发债
2011-12-28 11:02:46 来源:兰瑞环球
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12月26至31日举行,议程之一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这是施行17年来,预算法迎来的首次修正。本次预算法修正,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相关改革内容将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但是,依据国务院提出的"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原则,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开口子",仅会给地方政府"一点点权限"。具体的发债条件和标准等操作细则,则由国务院制定。现行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次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截至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已累计发行6,000亿元。据悉,预算法修正后,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也不会是全国"面上"开花,而是"点上"有限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