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动力不足导致资源税改革差强人意
2011-10-12 11:05:22 来源:亚太博宇
历时五年,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第一步。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煤炭等其他品目则延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会调整。至此,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改革历经五年后终于收官。但是,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所涉及内容,和改革初期拟定的目标相比差距甚大。财税部门初期的方案,强调改革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但本次修改,从价定率计征仅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提高税负的品目也仅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范围也未有扩大。即便是石油、天然气税率,也由计划的10%"腰斩"为5%。资源税改革的经济取向是税负提高,其价值导向是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友好型社会,成为极少数获民意认可的一项增税改革,也因此被寄予两大厚望:其一是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二是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将其培育为中西部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完善分税制。但是,从国税总局对"全面改革资源税"的要求看,在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后,"十二五"期间资源税再难有大动作,提高资源品税负和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品目将小步慢走,扩大征收范围更难有进展。由此判断,资源税改革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为中西部地方政府筹集财力方面难有大作为。事实上,中央财税部门对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不积极。资源税税负提高后,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各地方政府需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补贴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地方政府对改革资源税积极性也不高。目前,地方政府在煤炭等资源上的收费非常多,而且对收费收入的支配自由度大。提高资源税税负,就需要清理收费项目,这等于是把地方政府隐性收入显性化,不但受人大机关和公众监督,地方资源税收入上升,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等转移支付资金有可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