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与国际惯例接轨”推动规则演化
2011-07-21 13:00:25 来源:亚太博宇
入世十年以来,中国及其贸易伙伴走上了双赢之路。事实证明,中国有能力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境下赢得更大市场;已经取得的成就,又为超越"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奠定了基础。中国不能也无法满足于西方主导规则下的玻璃天花板,这需要在实力基础上努力推动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规则,此起彼伏的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明显不平等规则下的争端更警示国人"推动规则演化"的紧迫性,中国与欧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之争初战失利就是一个典型范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中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进口或出口,但此次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违规,主要依据之一便是中国出口关税违背入世时的承诺,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第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列举了84种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其中包含黄磷、锌等此次争端产品,但该附件规定了这些产品出口关税的最高水平,中国要提高关税超过其规定的最高水平,需先与受影响成员磋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这就大大束缚了我国行动的手脚。《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类似的不平等条款还不只第十一条,还有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准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颇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感。此次失利连同以前遭遇的类似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争取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扫清中国产业和对外经贸自主发展中的隐患"地雷"。虽然接受部分不平等条款换取入世,短期来说还是带来了巨大好处,但在更长的时间跨度里,这些问题会成为束缚中国贸易发展的枷锁。中国必须早日走出"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框架,寻找"推动规则演化"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