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新规剑指“霸王条款”

2010-10-25 12:52:47    来源:兰瑞环球每日经济观察

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格式条款式合同做了详细规定,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办法》自今年11月13日起实施。目前,通讯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条款式合同,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常导致"霸王条款"产生。《办法》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据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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