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豆涨价,不能一罚了之
2010-07-22 11:46:30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的一段录音证据显示,去年10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主要批发企业召集国内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商议如何哄抬绿豆价格。很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价格串谋”行为。
在一个竞争程度较高的市场当中,有的企业定价低一点,有的企业定价高一些,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串谋就不一样了。因为这就相当于把原来的一个竞争市场彻底异化为一个垄断市场:在一个价格卡特尔中,所有成员的同步行动使得他们看上去就像一个大的垄断厂商,借此攫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垄断利润,严重侵占了消费者福利,并降低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对于行业串通涨价行为,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早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关于价格串谋,较为著名的一个案例是:2007年6月,统一、康师傅、今麦郎、华龙等多家方便面生产企业抢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突然宣布集体涨价,不过,在舆论一片声讨的推动下,发改委很快依据《价格法》有关条款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从最近几年的经验来看,绿豆被炒绝不是孤例:在它之前,有中药材、普洱茶、大蒜等;在它之后,也许还有更多,包括这几天被爆炒的“云南黄龙玉”。可以说,目前国内对农产品和其他资源性商品的炒作早已形成一个成熟模式,尽管炒作对象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的套路都是一样的。从根本上看,这是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的。
不过,坦率地说,将绿豆涨价的责任全部归罪于炒家,与此前人们将矛头完全指向张悟本一样经不起推敲。而一味靠事后的“罚”更无法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尽管发改委对参与串通涨价的企业分别开出2万-100万元不等的罚单(这种处罚能否算“重罚”值得商榷),但也最多只能让炒家们在短期内有所收敛,或者说是“按下葫芦起了瓢”:绿豆不涨了,但过一阵子红豆或黑豆还有可能涨。
因此,只有找到农产品炒作的症结和制度漏洞,才能开出对症的良方,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反应式治理方式。
一方面,监管责任必须尽快厘清。遭到爆炒的农产品往往属于“小盘股”,因而也很难跻身三大商品交易所,只能屈身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目前国内有大大小小200多家中远期现货市场,覆盖面甚广,难免有监管不到之处。特别是,中远期现货交易介于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之间,它借用了期货的交易模式,也被称之为“变相期货”。
在我国,期货交易受证监会监管,现货交易行为则归商务部监管。中远期现货名义上也应归属商务部监管,但事实上是一个“两不管”地带。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一旦出事了,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蜂拥而至,甚至最多可以有七部门联合介入;而没出事的时候,几乎无人监管。
另一方面,近年来农产品遭轮番爆炒这一事实的背后,也隐含着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系列矛盾。对于货币当局而言,如何管理通胀预期和监管国内游资已成为一个越来越大的挑战。当一种商品价格暴涨时,我们可以说那是少数企业的炒作,对于物价水平影响不大;但当越来越多的商品价格暴涨时,需要反思的可能就是流动性是否过剩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