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公民社会的悲哀

2009-11-02 12:27:54    

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在途中被一名站在路中央的年轻人拦截。孙中界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目的地。事实上,此时他已经成为当地执法部门“钓鱼执法”的上钩之鱼,被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断指……
 
权力社会断指之痛
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刚远离舆论的焦点,断指证“鱼”的孙中界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两个小人物用戕害自己身体的惨烈方式控诉不公正的现实,在无尽的悲凉与伤痛背后,我们其实可以隐隐感受到他们对冰冷的制度乃至整个社会的愤怒。
心理学上有一种“挫折—攻击”理论,该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必先有挫折,即人们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产生挫折。挫折使人情绪显著激昂,进而做出攻击行为。攻击或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向的,将愤怒与压抑的情绪爆发出来,投射到外界。曾经血洗上海闸北公安分局,酿成6死4伤惨案的北京青年杨佳当属此例;一种是内向的,以攻击自己的方式表达愤恨,孙中界、张海超的惊人举动亦属此类。
攻击发生的强度与所遭受的挫折成正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也越大。孙中界、张海超的行为如此惨烈,他们的遭遇对其造成的心理挫折程度可想而知,这种挫折感不单源于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的伤害,更多的其实是由于对社会固有认知系统的崩塌,因公平与正义无处可求而产生的绝望与无助。
我们的社会依旧是个权力主导的社会,很多事情凭常识即可判断其中的猫腻,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缺少证据而只能听之任之。问题的症结在于,权力部门已经结成了利益同盟,就像企业与职业病鉴定部门、浦东城管部门和下属执法部门,他们以利益为纽带箍成了一个严丝合缝的铁桶,弱者在铁桶内拼尽全力呐喊呼救,但却找不到凿开铁桶的渠道和工具。
当弱者利益表达的渠道堵塞,孙中界、张海超们能做的就只有以自己的身体为武器,为撕破利益的联体儿杀出一条“血路”。
孙中界沉冤得雪,张海超维权成功依循着同样的路径:受害者通过自残的方式自下而上寻求救济,受掌权者私利左右的权力部门无动于衷,在社会舆论的倒逼下,更高的权力部门强力干预,问题以自上而下的整改方式得以解决。
制度的每一点进步都要以弱者淋漓的鲜血为代价,这实在是社会的悲哀。
合法与非法的博弈
几天前,上海浦东新区区长姜梁公开承认,查扣孙中界金杯车的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且,这不是个案,而是“系统性的局限”。也就是说,“钓鱼”执法在上海广泛存在。可为什么一直没有人挺身而出,抵制这种非法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种情况是,本身是“黑车”,或者谋利而违法载客,车主心虚,被钓上钩只能自认倒霉,有的车主被几次钓上钩都认栽,就属于这一类;另一种情形则是,纯属出于好心,做好事,被钓住后,有口难辩,面对强势执法人员,没法自证清白,无可奈何之下只得忍气吞声,被钓车主都被要求写下放弃申辩权声明就是有力的证明;再有,就是大家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没认识到“钓鱼执法”的违法性质,糊里糊涂被处罚了。
频频遭遇“钓鱼执法”的车主们没有想到维权,或者是想维权却不知该如何维权,或者根本没有能力替自己讨回公道,这既反应出当下平民群体的维权困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如今大众依法维权意识尚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被“钓鱼”的孙中界以断指证清白,终于赢来一次胜利,百余车主闻风而动向执法部门讨说法,显然是维权意识的一种觉醒,尽管其有很大的被动性。

公民遵纪守法,执法者严格依法执法,是法治社会的应有常态,而这种常态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合法”与“非法”的博弈中实现。没有博弈,就没有推动力,而“钓鱼执法”在某些领域的长期存在甚至肆无忌惮,正是因为缺少了这种博弈。面对“钓鱼执法”,大家一旦选择了沉默、畏缩和退让,甚或习以为常,那么,违法执法行为则可能得寸进尺,越来越背离执法公正。
纠错机制任重道远
虽然上海市有关部门在这件事上曾经遮丑护短,但在舆论公布了大量确凿的证据后,还是承认错误和低头道歉了。该市领导也强调,一定要本着有错就改、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高度透明地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上海有关部门就钓鱼执法事件的道歉,让我们想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的纠错机制问题。
政府不是神,并非有着无限理性和全智全能,即使再积极听取民意、吸取民智和尊重民主的政府,也都有犯错的时候———政府不会犯错的理念,只存在于政府全能的专制主义意识形态中。犯错、试错、纠错的过程,是很正常的。所以政府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而不知错,知错而不认错,认错了也不纠错。所以,有一个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纠正错误的纠错机制至关重要。
上海有关部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开始或准备纠错了,这很好。可人们注意到,这样的纠错过程并不顺畅。上海有关部门之所以纠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舆论压力,舆论对“钓鱼执法”穷追不舍,加上上海正为办好世博会而作各种努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不道歉。
舆论压是纠错机制中的一部分。但是,这种纠错毕竟还是太被动、太滞后、非制度化。非制度化表现在,这样的纠错还只能体现在个案中,而不是制度化和普遍性的;太滞后是说,某件事发展到了全国媒体关注和领导高度重视的时候,往往是错误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政府公信力已受到较大的损害。而太被动就更显然了,往往是被外力推动着去纠错,这样被逼去纠错,总会产生无数的冲突和分裂,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个健康的纠错机制,应该是制度化的、及时的和主动的,有一种机制能使政府及时地发现决策或执行中的错误并迅速去改正,在危害未产生时改正,在矛盾产生初期去改正。而要建立这样的纠错机制,最关键在于尊重民意和诉诸民主。有一个听命于民主的决策程序,可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错误,而如果有民主的监督,则又能及时地纠正所犯的错误。
程序正义重于实体
“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但是,若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则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
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罚。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倒是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表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罚。
若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若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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