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不得对外销售

2017-04-17 10:36:03    

 

    为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本着维持市场公平和稳定社会预期原则,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同时,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合并重组、股权变动等情况做了相应规定,即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为防止企业“以租代售”违规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知提出三项措施:一是明确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二是将自持出租房屋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各区进行日常管理;三是严厉处理违规销售行为,对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通知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为确保自持房屋满足租住需求、通知规定企业应对此类房屋进行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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